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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 章 程

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四月修订

目 录

一、 总 则

二、 业务范围

三、 会 员

四、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e Betel-Nut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N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湖南省范围内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省内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各项工作,维护本行业全体会员在国内外市场中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和政府与槟榔行业从业者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发扬“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为促进槟榔行业的不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协会全体会员学习、领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 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槟榔发展的中长期计划,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协会会员进行槟榔食品文化的研讨;研制和推广槟榔制作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槟榔食品科技培训、攻关、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三) 帮助行业内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品牌升级、企业及产品认证认可等工作;

(四) 加强对本行业的质量管理,督促各企业严格按湖南省地方标准生产,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依法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各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五) 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防止同业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 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之间的技术、业务交流和合作;

(七) 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及其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本协会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协会会员有关方面的疑难;

(八) 根据会员的要求,协会可承担下列特殊任务: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协会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代表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谈判;组织对主要原材料的供应、销售、运输和大型广告宣传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 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 参加协会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 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协会行业自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执行协会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照协会章程交纳会费;

(六) 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建议设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必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应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部分副会长(推举)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对内应能协调好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及协会内部的各种关系;对外应能正确处理好行业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之间的关系;

(三)在行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

(四)会长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没有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本协会会长可采取轮值制,轮值会长任期为一年/人。会长或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等办公会议;

(三)负责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单位的走访调查,了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对会员开展维权活动,及时把握本行业、本协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五)搞好协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组织本会开展业务、技术、法律等各种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改进经营管理,扩宽市场领域,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协调同政府及对口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采取多种措施为会员企业融资引资,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协会会员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七)提名协会名誉职务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抓好本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计划,负责督办、检查完成情况,及时报告会长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本会的年度工作规划按期确立目标,重点抓好本会的中心工作,及时掌握全会的各个方面工作动态,注意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有效措施。

(三)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等会议。

(四)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相邻行业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根据章程和会员企业的要求,做好各项协调、服务与保障工作。

(六)根据章程的规定和会长的要求,及时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组织业务交流、咨询与学习、培训、考察活动。

(八)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选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每届四年,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行业的企业、个人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培训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